拖欠工程款能否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所谓的拖欠工程款,是指施工单位或工程承包商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劳务费、材料费、机械设备使用费和工程配套费用等各种费用。这样的行径不只是损害了承包商的权益,更是违背了合同的核心精神,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庇护和保障。
在法律的框架内,拖欠工程款项的行为是否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拖欠工程款项不仅违反了合同条款,严重侵犯了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可能引发经济纠纷,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和追责。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承包方有权使用以下的法律措施:
1关于拖欠工程款的问题,这可以被视为民事纠纷。承包商有权按照法律规定提交仲裁请求,并在指定的仲裁机构中进行贸易仲裁,以促使施工单位偿还其欠款。
2采纳法律手段:若仲裁结果为无效或违背了被裁定的付款规定,承包方有权向法庭提出诉讼,追求其法律上的责任。
3为了确保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承包商也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提供额外的保险或担保函。
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对于拖欠工程款的案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否则赢得诉讼将变得极为困难。为了收集证据,承包商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收集与工程款项支付期限有关的合同文档。
2搜集与此相关的发票证明,例如材料成本发票、劳务费用发票等。
3为了证实施工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需要保存施工现场的施工和验收记录。
上述内容是关于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解读。值得强调的是,在处理拖欠工程款的纠纷时,承包商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和规定,采取适当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采取行动时,我们不应仅仅依赖自己,而应寻求有权威的法律实体或有经验的律师的支持以确保获胜的机会。仅当得到合适的法律支持时,我们才能获得应得的赔偿和相应的惩罚。
法律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用的依据
在法律诉讼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用的情形。在处理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时,这样的要求尤为频繁,因为一方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另一方不得不投入大量的时间和努力来寻求法律援助。但问题是,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是否是合法的?本篇文章将深入探讨法律的各个方面,并通过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来验证其合法性。
首先,按照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条文,当原告发起法律诉讼时,如果被告在收到起诉状的复印件后的十天内完成(例如支付未付的工程费用),那么被告无需支付原告的律师费用。然而,如果被告未能履行其义务,那么原告的律师费用将需要被支付。原告提起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如果被告能够履行其法律义务,那么原告在维护权益方面的成本将会相应减少,因此律师的费用将不再需要支付。
再者,根据我国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第68条,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其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方应支付给受托方的工资、采购材料、施工机具使用费、质量安全控制费和规费等各项费用,以及违约金的支付期限和比例,并规定了逾期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承担流程。换句话说,如果被告未能按时支付工程费用,这将被视为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因此需要支付违约金,同时也必须负担原告的律师费责任。
最终,依据《合同法》的第二百零一条条款,各方当事人有责任按照之前的约定来执行其义务。若某一方未依照约定完成工程款的支付,那么这将被视为违约,并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包括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不仅未能履行支付款项的责任,还导致原告需要追讨未支付的工程费用和支付大量的律师费用,那么原告需要在追讨金额的基础上支付律师费用。
综合考虑,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是完全合法的。依据劳务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工程款的支付,这将被视为违约行为,并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包括赔偿损失和违约金的支付。另外,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如果被告没有履行其法律责任,那么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是完全合法的。
总的来说,当涉及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诉讼时,建议对方支付律师费用是一个值得考虑的方案。尽管这可能会使案件变得更为复杂,但这确实是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所应当履行的责任。在此基础上,我们还需高度重视文书编写的品质、证据的完整性、以及调查和取证的全面性,以防止因细微之处的错误而引发的困扰。
案例解析: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